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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:京水务法文〔2018〕22号 关于取消“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”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
京水务法文〔2018〕22号
关于取消“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”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7〕46号),结合本市实际,经市政府领导批准,2018年3月23日市政府审改办印发了《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》(京审改办函〔2018〕4号),明确了市、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中对应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,其中涉及水务部门1项,即“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”,现予以公布。
对应取消的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
项目名称 |
审批 部门 |
设定 依据 |
实施 层级 |
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|
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|
省、市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》 |
市、区 |
1.依据水利部有关要求,出台本市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文件。 2.由生产建设单位加强水土流失监测,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,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,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,向水影响评价审查(水土保持方案审批)机关报备。 3.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执法。 |